上周,海南省金融监管局自贸处发布《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在海南省设立的、仅涉及在境外募集资金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海南省不再强制要求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同时还要求银行支持该类企业进行跨境资金结算等业务,并做好后续资金监管。



2020年10月,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联合印发了《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4款要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备案”。上述《通知》是对该规定的一个巨大调整。


本身海南版QFLP就具备五大亮点:

一是“免联审”,登记注册简便高效。不设联审机制,企业申请设立流程较短,所需提交材料较少。

二是“七不得”,实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QFLP基金的经营范围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明确了“七不得”。同时通过采取例外的方式为QFLP基金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和进行企业债券交易的部分投资标的预留了空间。

三是“零门槛”,准入要求全国最低。根据《QFLP暂行办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无最低准入门槛要求。

四是“无差别”,内外资平等待之。《QFLP暂行办法》对内外资QFLP管理企业的要求一致,且明确允许“内资管外资”和“外资管内资”的业务模式,灵活性较高。

五是“优惠多”,配套支持政策力度更大。《QFLP暂行办法》从个人所得税、配套优惠措施和园区落地奖励等方面明确了优惠政策,同时省金融监管局将积极推动QFLP业务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将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相信该《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简化在海南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落地海南。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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